桃園:桃園市41歲王姓男子,6年前認識35歲李姓女子,2人交往2年期間,王男以買車、買房等名義向李女借了499萬元,直至李女發現王男仍與前女友交往,怒而提告要王男還錢,桃園地檢署認499萬元金錢往來因為沒有借據,是李女交往期間心甘情願地付出,並非王男詐騙,因此將王男以不起訴處分。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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